來源:延安市科技局官網 成果市場科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二章 獎勵范圍、條件和評審標準 第七章 批準和授獎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八章 監督及處理
第四章 推薦和受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章 評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陜西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陜西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質量和公正性,根據《陜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省科技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活動。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以應用為導向的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營造鼓勵創新的環境,培養和造就科技領軍人才和一線創新人才,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推進創新性陜西建設。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本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發明、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等科技活動,并為本省做出創造性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并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公民、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本省的組織在省外取得擁有知識產權的重大科技成果,并為獨立或第一完成單位的,可以按照省科技獎勵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程序推薦省科學技術獎。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活動中僅從事一般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是省政府授予公民和組織的榮譽,獎勵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獎勵范圍、條件和評審標準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最高成就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工作,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取得重大技術突破,引起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國家技術發明一等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及以上獎勵,成果實施后為本省創造了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在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卓越成就,為本省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促進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三)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重大進展,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在國內外產生重要影響,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國家自然科學一等獎及以上獎勵。
第九條 省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并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特別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理論,引起該學科或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且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或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
第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候選項目分為技術發明類、技術開發類、技術推廣類、社會公益類、基礎研究類五個類別,制定相應的評價標準進行評價和獎勵。
(一)技術發明類項目: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取得重大技術發明創造,獲得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導向,經實施,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其中: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等的技術綜合。
技術發明應具備下列條件:(1)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各種公眾信息渠道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一般應獲得國家授權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2)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比較,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綜合優于同類技術。(3)發明技術成熟可靠,實施應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應用效果。
(二)技術開發類項目:在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經一年以上的實施應用,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項目在技術上有重要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提升和改造,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提高產品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或者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或者在重大工程項目中,應用先進的科技成果并有所創新,保障工程達到國內先進或者以上水平。
(三)技術推廣類項目:將先進成熟的科技成果大規模地應用推廣,并在適應性研究、技術配套等方面有所創新,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項目應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作用,對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發展、農民增收具有顯著作用。
(四)社會公益類項目: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科技決策咨詢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重要成果,其整體技術已實施應用一年以上,創造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五)基礎研究類項目: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取得重要科學發現。
科學發現應具備下列條件:(1)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其發現和科學理論已在國內外首次提出或闡明,相應的論文或專著已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等正面引用或者應用。(2)具有較高的科學水平和科學價值。項目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對于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
第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候選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按照項目類別應當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發明類項目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完成人。
(二)技術開發類、技術推廣類、社會公益類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2.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要技術創新
3.在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4.在成果的推廣應用中做出重要貢獻。
(三)基礎研究類項目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文、論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2.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征和規律,并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候選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人員、資金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各級政府部門一般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單位。
第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等級評定標準如下:
(一) 技術發明類項目
一等獎: 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等獎: 屬國內外首創,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已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三等獎: 屬國內外首創,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或者接近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并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 技術開發類項目
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
二等獎: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產品的領先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較大作用。
三等獎: 在技術上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成果已轉化并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作用。
(三)技術推廣類項目
一等獎: 在區域和行業中占可推廣面比例很大,推廣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創新,具有很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作用,使行業的整體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很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等獎: 在區域和行業中占可推廣面比例較大,推廣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進和創新,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作用,使行業的整體水平有較大的提高,已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三等獎: 在區域和行業中可推廣面中占一定比例,推廣方法和措施有較大的改進和創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帶動和擴散作用,使行業的整體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四)社會公益類項目
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并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
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產品的領先水平,并在行業較大范圍應用,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
三等獎: 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已在行業應用,并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一定意義。
(五)基礎研究類項目
一等獎: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
二等獎: 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
三等獎: 在科學上取得一定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對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有一定的推動作用,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四條 對于主持或參與制定形成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地方標準,獲得專利權、著作權、動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優先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榮譽獎授予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是指在國際科技合作中對本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或者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十六條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榮譽獎候選人、候選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在與本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本省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 在向本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推動了本省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三) 在促進本省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并對本省的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十七條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由省科學技術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知識產權局、省科學院、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等部門的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和年度省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會議各專業評審組的組長(副組長)組成。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1人。主任委員由省科學技術廳廳長擔任,秘書長由省科學技術廳主管科技獎勵工作的領導兼任。
第十八條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織評審;
(二)負責省科學技術獎最高成就獎、省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和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榮譽獎評審工作,作出擬獎人選(組織)的決議;
(三)審定省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會的評審結果(一、二、三等獎擬獎項目建議),作出擬獎項目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四)為完善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五)研究解決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 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廳(科技成果管理部門),負責承辦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受理、形式審查、組織評審、信息公告、異議處理等相關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省科學技術獎設立若干個專業評審組,分別負責各自專業(學科)領域范圍內推薦項目的專業評審工作。各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
第二十一條 年度省科學技術獎各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委員(正副組長)組成,由省科技獎勵辦公室根據當年省科學技術獎推薦的具體情況,從有資格的人選中提出,經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秘書長審核,報主任委員批準。
評審委員實行年度聘任制,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3年。評審委員每年要進行一定比例的輪換。
第二十二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評審委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推薦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薦和受理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獎勵辦法第十條(一)、(二)、(三)所列推薦單位的推薦工作,由其科技主管機構負責。
省獎勵辦法第十條(五)所稱“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所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是指在陜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經濟技術)開發區(示范區)、駐陜的中央所屬大型企業集團、省屬大型企業集團等。經本單位申請,省科學技術廳審查認定后,可以作為推薦單位。
第二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可實行限額推薦,各推薦單位在當年下達的指標內進行推薦。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每人每年度可推薦1名(項)所熟悉專業的省科學技術獎;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省科學技術最高成就獎獲得者3人以上(含3人,其中1人應是在陜院士)可共同推薦1名(項)所熟悉專業的省科學技術獎。每人每年度只能推薦1次。當推薦工作中出現異議時,有責任協助處理異議。以上專家個人推薦的項目類別限于技術發明類和基礎研究類。
第二十五條 推薦單位(推薦人)要對推薦項目(候選人)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核查,并填寫具體推薦意見,承擔推薦責任。
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一般由第一完成單位的歸口推薦單位負責推薦并組織審查。
第二十六條 推薦省科學技術獎應當使用省科技獎勵業務系統,按規定填寫提交推薦材料(電子版及書面版)。推薦材料(推薦書及附件)應當完整、真實、可靠,書面推薦材料應當與電子推薦材料一致。
第二十七條 推薦項目含多個子項目,且子項目已單獨推薦獲獎的,在總項目推薦時應剔除已獲獎的子項目內容。
第二十八條 已用于支撐省科學技術獎推薦、獎勵項目的標準、專利、論文、著作(含計算機軟件)、動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不得再次用于支撐其他推薦項目。
第二十九條 本省有關單位或個人與國外學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項目,其主要學術思想由本單位或個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國內完成為主,經合作方同意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后,可按規定進行推薦。
第三十條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推薦項目的第一完成人參加省科學技術獎評選。
第三十一條 列入國家或省部級計劃、基金支持的項目,應當在項目整體驗收通過后推薦。
第三十二條 推薦省科學技術獎項目時,設獎的推薦單位應當推薦獲得二等獎以上的項目,未設獎的推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擇優推薦。
第三十三條 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已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不得再推薦省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有關主管行政機關批準之前,不得推薦省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五條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并由于國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的項目,以及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領域應用的項目,不得推薦省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六條 凡存在知識產權以及完成單位、完成人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得推薦省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七條 推薦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辦理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否則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 已連續兩年經推薦評定未授獎的項目(人選),如果再次以相關項目技術內容推薦須隔一年以上進行。
第三十九條 經省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后擬提交省科技獎勵委員會審定的擬獎建議項目,項目主要完成單位提出退出評獎工作的,由項目主要完成單位以書面方式向省科技獎勵辦公室提出。經批準退出的,如果再次以相關項目技術內容推薦須隔一年以上進行。
第四十條 推薦項目(人選)如被發現存在本細則規定不得推薦的情形的,不提交評審。
第四十一條 省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薦單位(推薦人)。
第五章 評審
第四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主要實行專業評審組會議評審和省科技獎勵委員會會議審定兩級評審方式。
省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制定省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組評審范圍。推薦項目根據省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組評審范圍的規定選擇確定專業評審組別。
第四十三條 根據年度省科學技術獎推薦評審工作安排,可以在省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組會議評審前增加一次網絡評審(以下簡稱網評)工作。
第四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網評主要是評選確定參加專業評審組會議評審的項目。
網評分專業評審組進行,各組評審專家依據網評標準通過省科技獎勵業務系統獨立對本組候選項目評分。網評只評分數,不評等級。
省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對各組網評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匯總、統計,各組依據候選項目評審得分按高分到低分順序選取的原則確定網評通過項目。
第四十五條 省科技獎勵辦公室將通過形式審查的推薦項目(人選)或通過網絡評審的項目,提交專業評審組會議評審。
第四十六條 省科技獎勵辦公室根據本省科技獎勵工作政策導向、參加年度專業評審組會議評審的項目數量和專業分布,以及年度授獎項目數量和等次等情況,提出年度會議評審各專業評審組擬獎項目數量和等次指標。經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秘書長審核、主任委員批準后,將擬獎項目數量和等次指標下達各專業評審組。
各專業評審組根據省科學技術獎評定標準和推薦項目的實際情況,在下達的擬獎項目數量和等次指標范圍內進行評審。評審擬獎項目數量和等次一般不允許超出,可以空缺。
第四十七條 專業評審組會議評審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省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制定省科學技術獎評價指標體系。
第四十八條 省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對專業評審組評審數據進行匯總、核查。并按照評審專家建議等級(名次)優先,等級相同時依評分由高到低順序選取的原則,提出各專業(獎種)評審組的評審結果,報請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秘書長、主任委員審核、批準。
第四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廳應當在官方網站上公告有關評審結果,征詢異議,并負責異議處理。
根據需要,可以組織省科學技術獎有關評審委員對推薦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第五十條 省科技獎勵辦公室根據專業評審組會議評審結果和異議處理結果提出專業評審擬獎項目和等級的建議,經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秘書長、主任委員審核后,報請省科技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五十一條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通過會議評審審定,做出省科學技術最高成就獎擬獎人選、省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擬獎人選、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榮譽獎擬獎人選(組織)、省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擬獎項目和等級的決議。
第五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規則如下:
(一)可以組織開展省科學技術獎網絡評審,評選確定參加專業評審組會議評審的項目。
(二)組織召開省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會議,以會議方式對省科學技術獎推薦項目分組進行專業評審,以定性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專業評審結果。
(三)組織召開省科技獎勵委員會會議,以會議投票表決方式對專業評審擬獎建議進行審定,做出省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擬獎項目決議;對省科學技術最高成就獎、省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榮譽獎候選人(組織)進行評審,以投票表決方式確定評審結果,做出擬獎決議。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會議表決結果方為有效。
省科學技術最高成就獎、省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榮譽獎、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擬獎項目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省科學技術獎二、三等獎擬獎項目須經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第五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評審的項目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回避,不得聘為當年的評審委員。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五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接受社會的監督,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材料的真實性等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省科技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條 省科技獎勵辦公室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予受理。
第五十七條 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省科技獎勵辦公室、推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推薦人),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 異議由省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處理,有關推薦單位(推薦人)協助。推薦單位(推薦人)接到異議處理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調查、核實異議材料,進行必要的協調,征詢異議人對調查核實結果的意見,并將調查、核實、協調的結果及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省科技獎勵辦公室審核。
必要時,省科技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和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推薦單位(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交異議處理意見的,該項目不提交評審審定。
第五十九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六十條 省科技獎勵辦公室應當在異議受理截止日起30 日內完成異議處理工作。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適當延長,須經省科技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省科技獎勵辦公室應當將異議處理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推薦人)。異議已經妥善解決的項目,可以提交后續評審。
第六十一條 省科技獎勵辦公室應當向省科技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省科技獎勵委員會決定。
第七章 批準和授獎
第六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廳將省科技獎勵委員會做出的擬獎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最高成就獎報請省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100萬元,其中2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80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研補助經費。
省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報請省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80萬元,其中2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60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研補助經費。
省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6萬元、二等獎3萬元、三等獎1萬元。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榮譽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第六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的單項授獎人數和單位數實行限額:
一等獎: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1人,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5個;
二等獎:主要完成人不超過9人,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4個;
三等獎:主要完成人不超過7人,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3個。
第六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最高成就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可以空缺。
省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每年授獎人數不超過2人,可以空缺。已經獲得省科學技術最高成就獎的不再授予省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
省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每年獎勵項目不超過260項。其中,一等獎項目不超過獎勵項目總數的15%。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榮譽獎不分等級,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4個。
第八章 監督及處理
第六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廳監察室負責對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省科學技術廳監察室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六十七條 對通過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省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由省科學技術廳組織調查核實。尚未授獎的,取消其當年該項目獲獎資格;已經授獎的,由省科學技術廳報省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或者終身被推薦省科學技術獎的資格。
第六十八條 推薦單位(推薦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被推薦單位和個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廳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六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廳對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專家建立信譽檔案,信譽記錄作為提出評審委員人選的重要依據。專家在評審活動中違反評審行為準則和相關規定的,由省科學技術廳分別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通報批評或者取消資格等處理。
第七十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科學技術廳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省財政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