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延安市科技局 成果市場科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陜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活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延安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獎設六個獎項:特殊貢獻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榮譽獎,每年獎勵項目50項。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獎勵一次。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定要注重科技成果的實用價值,從嚴把握,真正獎勵對推動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作用和意義的科技成果。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特殊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為本市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
(二)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對科學技術發展作出卓越貢獻,在省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予下列公民和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發明項目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取得技術發明創造,并擁有專利等知識產權,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技術推廣項目中,將先進成熟的科學技術成果大規模地推廣應用,并有所創新,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項目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取得重大科學發現的。
第九條 在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中,為本市科學技術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授予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榮譽獎。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榮譽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一)區、縣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中、省駐延單位;
(四) 陜西省科學技術最高成就獎獲得者、兩院院士、延安市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獲得者;
(五)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所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規定的限額推薦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項目,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和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同一技術內容已經獲得中、省科學技術獎或者其他地、市級科學技術獎的,不列為評獎項目,但可適當給予獎金。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延安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技獎勵委員會)。市科技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市政府主管科學技術的副市長擔任,市科技獎勵委員會由有關專家學者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市科技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織評審;
(二)審定專業評審結果;
(三)為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市科技獎勵委員會下設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市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個專業評審組,各專業評審組負責本專業范圍內的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
被推薦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及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評審人員。
第十五條 參與推薦、評審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術內容和評審情況,剽竊其技術成果。
第十六條 專業評審結束后,由市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將建議擬獎項目在媒體上公告,征求異議,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所公告的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市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異議,并填寫異議登記表,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市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應當在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內完成異議處理工作。有特殊情況,經市科技獎勵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獎勵等級不在異議范圍之內。
第十八條 市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根據專業評審結果和異議處理結果,向市科技獎勵委員會提出年度市科學技術獎擬獎人選、項目以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九條 市科技獎勵委員會對提交的擬獎人選、項目以及獎勵等級的建議進行審定,作出擬獎決議,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報請市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為30萬元,其中1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20萬元作為獲獎者的科研補助經費。
市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特等獎獎金10萬元,一等獎獎金5萬元,二等獎獎金3萬元,三等獎獎金1萬元。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和評審經費由市財政預算的科學技術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三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力量在我市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2年12月3日延安市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延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